49.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下列何者有權請育嬰假? (A)受僱於僱用人數 3..-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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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1/13)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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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07)
(A)受僱於僱用人數 30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半年,家中有 1 歲幼兒者(O;與受僱者人數無關) (B)受僱於僱用人數 25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1 年,家中有 4 歲幼兒者(X;幼兒超過3歲) (C)受僱於僱用人數 8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3 年,家中有 6 個月幼兒者(O;與受僱者人數無關) (D)受僱於僱用人數 100 人之事業單位,任職 5 年,家中有 3 歲半幼兒者(X;幼兒超過3歲)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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