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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臺北縣94學年度國小暨幼稚園教師甄選試題#114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臺北縣94學年度國小暨幼稚園教師甄選試題#114

年份:94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

49.教師因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如何決議方可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B)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C)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D)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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