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教師因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如何決議方可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B)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C)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D)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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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9), B(1570), C(140), D(853), E(1) #5755

詳解 (共 10 筆)

#291236
[瞎背]
教評會: 掌生(聘用)殺(解聘)大權; 要多一點人出席 (2/3出席), 半數決定下半生的飯碗 (1/2通過)
申評會: 翻盤用, 很多人會避風頭; 半數出席即可 (1/2出席), 想翻盤得很多人保你 (2/3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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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50

比較: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與教評會數據剛好對調!)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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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10
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通過!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通過!

名稱不一樣,數字也對調!大家多注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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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825

教評會不一定都是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通過。

像是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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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498

102/8/22已公佈修改為三分之二出席 , 三分之二通過

請查看教育部公佈的法規
答案應為(B)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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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53

102/8/22已公佈修改為三分之二出席 , 三分之二通過

請查看教育部公佈的法規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447&KeyWordHL=%e6%95%99%e5%b8%ab%e6%b3%95&StyleType=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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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00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但為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因為教師法102年有修法,所以這裡指的第六、第八款,已經變成新法的第七、第九款囉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整理】
教評會: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通過。(一般決議)
    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通過。(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
    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通過
    (第七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九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申評會: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通過。

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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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079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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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858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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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603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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