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有關遺產及贈與稅之繳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
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B)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期限內
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繳納,每期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C)遺贈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期限內,就現金
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
次抵繳
(D)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五十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期限內
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繳納,每期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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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繳納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