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甲搭乘乙駕駛之機車的便車途中,因乙之機車與丙駕駛之汽車擦撞,致甲受傷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對於 擦撞事故之發生,乙、丙均有過失。甲就其因此所受損害賠償的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得分別對乙、丙請求依其各自之過失比例計算出之賠償金額
(B)乙係好意供甲搭便車,不須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得先對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如有不足,再向丙請求
(D)甲須先對丙請求賠償全部損害,如有不足,再向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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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5), B(107), C(834), D(223), E(0) #1957759

詳解 (共 5 筆)

#3219061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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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431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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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時,受害者除了向「肇事駕駛」請求負擔車禍的賠償責任以外,也有可能請求其他人一併負擔賠償責任。(見圖1)

m_4832330185f2770f1936052.26905652.jpg 圖1 發生車禍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同車的駕駛

如果搭乘他人駕駛的交通工具發生車禍,而駕駛人因為故意過失造成車禍發生,可以向自己的駕駛請求負擔賠償責任。

例如A搭乘C的順風車出門,但C一向不遵守交通規則、超速駕駛,行經十字路口時與闖紅燈的B擦撞,A除了向闖紅燈的B求償以外,也可以向C請求賠償[1]

二、駕駛的「僱用人」

如果肇事者是以駕駛為業(例如計程車駕駛、大客車駕駛或貨運駕駛),並且在上班過程中肇事,受害者也有可能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2]規定向駕駛的僱用人請求賠償。

例如,B是C客運公司僱用的司機,負責駕駛大客車接送乘客,某日駕駛途中煞車不及擦撞A,A除了向B求償,也可以向C請求賠償[3]

三、肇事者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肇事者是無行為能力或只有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4],受害者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87條第1項[5]規定,向肇事者的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請求賠償。

例如17歲的B無照駕駛機車上路,行經路口擦撞A,A可請求B的父母一併負擔賠償責任。

四、肇事汽車的「汽車所有人」

如果汽車所有人有「故意違背法律」的情況,受害者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6]規定向汽車所有人請求賠償。常見的例子像是汽車所有人明知對方無照,仍然出借汽車,最後不幸發生事故。

例如C明知B只有機車駕照,仍把自己的汽車借給B駕駛,B行經十字路口闖紅燈撞上A,A除了向B求償,也可以向C請求賠償[7]

若肇事者有駕照,但非汽車所有人,就只能向肇事者求償。

因此,車禍發生時除了向「肇事者」求償以外,還有可能向上述對象請求賠償。

不過要特別注意,是否賠償還是要看個別要件是否符合,例如向雇用人請求賠償,需要是「上班時間中」肇事;向汽車所有人賠償,要「汽車所有人故意違背法律」,並不是任何情況都一定要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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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214
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見解,乙為甲之使用人,則甲應承擔乙之過失。
再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見解,一般共同侵權行為事件中,被害人得對加害人請求全部損害賠償,而由加害人承擔無法向其他加害人求償之危險,是為原則。以過失相抵之方式,使被害人承擔使用人之與有過失,因而承擔無法向使用人求償之危險,係屬例外,並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按被害人應承擔包括自己及其使用人之過失,以消滅其對加害人之請求權,不生加害人與使用人間因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內部求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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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409
向自己人討錢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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