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日起,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二年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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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吳安 高一上 (2018/11/07)
第 82 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 查看完整內容 |
5F 吳安 高一上 (2018/11/07)
按照退休資遣撫卹法(107年7月1日施行)看來 退休金請求權分為 1.公法上的請求權:(回歸行政程序法131條) 10年 但是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且原本的退休法及撫卹法都沒有另外溯及既往的規定 之前適用舊法者: A:在7月1日前(6月30日)如果請求權已經(逾5年),就喪失請求權,因為不能適用新法了 B:在7月1日後請求權仍存在者,則時效仍繼續計算,延長至10年(延長計算非重新計算) 2.依退撫法離婚配偶請求權 : 離婚配偶如是依照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則是知悉起2年,或財產制關係消滅5年內有請求權.(類似民法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是是在一次退休金的1/2的範圍內請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