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非勞動檢查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之事項?
(A)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B)工作規則
(C)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D)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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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49), C(17), D(8), E(0) #321306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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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32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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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檢查法》第32條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顯而易見的場所公告以下事項:

1. 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2. 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3. 勞工申訴書格式。
4. 申訴程序。


此外,若事業單位被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後有違規事項,應於違反規定場所顯示檢查結果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日,以保障勞工知情權和督促事業單位改善。

公告場所通常包括勞工出勤受管制處所、餐廳、宿舍及作業場所,也可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公告地點。

此公告義務是為確保勞工知悉申訴管道及其權利,並且透明化勞動法令檢查及改善情況,促進勞資和諧與工作環境安全

補充

工作規則

主要內容範圍包括以下幾點:

1. 公司或事業單位的組織與職責:包括公司架構、各部門的職責範圍等。
2. 正常工時、加班、例假、假期等。
3. 明確規定職工的出勤計算標準。
4. 獎勵與懲戒制度
5. 薪資福利
6. 職務內容與工作標準: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及資格條件。
7. 申訴與懲戒程序
8. 安全衛生規定:推行職場安全與衛生的相關措施。
9. 其他屬管理性質的條款:如晉升、訓練、離職、解僱相關規定。

Sources
[1]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15071&fln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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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 《勞動檢查法》 法規記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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