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民法》規定,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係
指下列何者?
(A)典權
(B)抵押權
(C)質權
(D)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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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84), C(312), D(5561), E(0) #1917229
統計: A(160), B(84), C(312), D(5561), E(0) #1917229
詳解 (共 7 筆)
#4003873
《民法》規定
(A)典權 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B)抵押權 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C)質權 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D)普通地上權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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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8684
民法第911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典權限用於不動產,目的在於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的權能。
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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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646
抵押權之特性:不移轉占有、從屬性、物上代位性、不動產和動產與不動產用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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