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 號解釋,對警察勤務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警察勤務條例僅為單純之組織法
(B)警察之任意臨檢無法律授權
(C)二年 內應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
(D)警察勤務與比例原則有 關〔94 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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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4), B(1466), C(454), D(150), E(0) #142423

詳解 (共 10 筆)

#117242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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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812
警察勤務條例:組織法+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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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203
所謂臨檢須法律授權,不是每次臨檢都要一一授權的意思...
警察的臨檢權影響人民權利很大, 本來就須法律明確授權臨檢的範圍 程度 執行方法等. 釋535是說,舊的警察勤務條例未明確具體授權警察臨檢範圍(第11條第3款), 使得警察實際執行起來毫無限制,恣意擴大該有的必要限度.故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兩年內檢討再訂定,才誕生現行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但警察勤務條例仍未廢止,要兩兩交互補充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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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34

我在想是不昰文字遊戲

警察"任意"臨檢===>無法律授權

這句話字面上沒有錯~臨檢需要法律授權但是要是警察任意臨檢這個行為就相當於無法律授權 是違法的~

不知道這樣解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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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028
理由書中描述警察勤務條例既包含組織也有作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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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836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
(共 7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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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31
也就是說  含括實體和程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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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012
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
(共 1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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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771
那它算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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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29
B警察之任意臨檢 無法律授權 <-所以這是對的囉!?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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