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交通行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
(A)10公尺至30公尺
(B)30公尺至50公尺
(C)50公尺至100公尺
(D)100公尺至150公尺 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張濰薏 國三下 (2016/12/2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25★...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Rita Lin 大二上 (2017/05/0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二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n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49.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