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汽車駕駛人違規,依規定需受講習,無故不到者處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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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103), C(0), D(0), E(0) #86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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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744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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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266
汽(機)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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