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T 證券商受理「F3 銀行託管 F2 公司投資專戶」開戶。 F2 為德拉瓦州公司,其百分之百控股母 公司 F1 於 NASDAQ 掛牌交易,F1 之最近期年報揭示,無持股逾 5%之股東。請問:應如何辨 識前開投資專戶之實質受益人?
(A)以 F1 之高階管理人員為實質受益人
(B)以 F2 之高階管理人員為實質受益人
(C)以 F3 之高階管理人員為實質受益人
(D)本專戶不適用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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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394), C(165), D(1673), E(0) #1867567

詳解 (共 4 筆)

#4524768
節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第7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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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107

因為在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
已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以不必再辨識實質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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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760

法規名稱: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

除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

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

      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

        、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其百分之百控股母 公司 F1 於 NASDAQ 掛牌交易,F1 之最近期年報揭示,無持股逾 5%之股東。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

        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
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包
括但不限於本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
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
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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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5537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中,不適用辨識及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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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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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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