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我國現行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承保危險事故不包括:
(A)颱風及洪水
(B)航空
器落
(C)爆炸
(D)閃電及雷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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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5), B(894), C(1016), D(401), E(0) #2956069
統計: A(3275), B(894), C(1016), D(401), E(0) #2956069
詳解 (共 3 筆)
#6466743
第二章 住宅火災保險
第二十條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本章所稱損失係指承保之危險事故對承保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動產直接發生的毀損或滅失,不包括租金收入、預期利益、違約金及其他附帶損失。
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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