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宗,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甲、乙、丙共同決議將該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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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小二下 (2013/12/03)
1.甲乙丙丁共有一地各四分之一,以多數決設定典權於戊,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合先敘明。2.以土地法34之1多數決為之,係代理概念,即甲乙丙代理丁之處分權,為共同之決定,故丁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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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小二下 (2014/10/21)
不行耶!民法820第5項,跟本題完全不同 其他保存行為指的事簡易的共有物保存(維護共有物現況之簡易行為) 例如清理土地垃圾,除去雜草,掃掃房子地板,拖拖地等「簡易行為」哦。 跟本題的「回贖權」完全沒關係,況回贖權係屬「形成權」,也跟所謂保存行為性質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