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發現企業~
(1)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應命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得命停止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必要措施。
(2)"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
=>同上處置+公告企業經營者。
2.企業自己發現~
(1)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
(2)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而未為警告標示
=>應即回收或停止其服務。但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危害,不在此限。
20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經依法調查後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