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5.(※) 丁公司租用大樓外牆用以刊登廣告,使用期間自94年1月1日至98年..-阿摩線上測驗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3/10/02)
B0495. (C)列報廣告費40,000元,其餘遞延予以後年度列報廣告費用 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項第1款,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 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 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三) 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四) 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五) 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六) 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七) 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 ,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八) 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 定。 (九) 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十) 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十一)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十二)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計算式:200,000÷5=40,000元…其餘遞延予以後年度 |
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