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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構成對於服公職權利之侵害?
(A)令法官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
(B)公務人員之任用,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
(C)對於公務人員之減俸處分
(D)將公務人員考評為丁等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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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7), B(550), C(649), D(352), E(0) #844081
統計: A(5407), B(550), C(649), D(352), E(0) #844081
詳解 (共 10 筆)
#1148239
A 法官兼任庭長屬於行政職 非法官職 所以並未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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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813
(A)釋字第539號(B)釋字第323號(C)釋字第483號(D)釋字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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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443
應該是說影響薪俸 身份 官職
例如考績打乙, 也無違憲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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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478
因為(B)(C)(D)三項都造成公務員的工作權重大影響,而且(A)則相對影響較小,故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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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665
(D)釋字第243號
為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 -->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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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915
CD比較好理解 因為減俸和丁等考績=>影響薪水 影響財產權
至於B也算是構成侵害 除非是被褫奪公權或受刑中這些法律有另外規定 原則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
主管機關否認你的任用 侵害的是服公職權利 有可能用法律規定否認 也有可能是因為看你長太醜 看你不爽否認你=>也是會
而A的人事行政行為 就算要法官兼任庭長 你還是薦任第8-11職等的法官 身分和俸給沒變
如同警察2線2(警正三階) 上級下令 要你去當派出所所長 或 下令要你去當警專或警大的中隊隊長 訓導
一樣是2線2(警正三階)的所長 中隊長 訓導 可是俸給一樣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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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870
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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