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構成對於服公職權利之侵害?
(A)令法官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
(B)公務人員之任用,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
(C)對於公務人員之減俸處分
(D)將公務人員考評為丁等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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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7), B(550), C(649), D(352), E(0) #844081

詳解 (共 10 筆)

#1148239
A 法官兼任庭長屬於行政職 非法官職 所以並未侵害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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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587
釋字第 539      司法院以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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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813
(A)釋字第539(B)釋字第323(C)釋字第483(D)釋字第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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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443

應該是說影響薪俸 身份 官職

例如考績打乙, 也無違憲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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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478
因為(B)(C)(D)三項都造成公務員的工作權重大影響,而且(A)則相對影響較小,故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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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785
法院庭長跟院長是屬於行政職務,所以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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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257
10F目前           丙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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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665
(D)釋字第243號 
為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 -->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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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915

CD比較好理解 因為減俸和丁等考績=>影響薪水 影響財產權

至於B也算是構成侵害  除非是被褫奪公權或受刑中這些法律有另外規定 原則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 

主管機關否認你的任用 侵害的是服公職權利 有可能用法律規定否認 也有可能是因為看你長太醜 看你不爽否認你=>也是會

而A的人事行政行為 就算要法官兼任庭長 你還是薦任第8-11職等的法官 身分和俸給沒變

如同警察2線2(警正三階) 上級下令 要你去當派出所所長 或 下令要你去當警專或警大的中隊隊長 訓導

一樣是2線2(警正三階)的所長 中隊長 訓導 可是俸給一樣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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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870
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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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1971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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