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時,下列何者不在其所應負責任範圍之內?
(A)國家賠償
(B)刑事責任
(C)懲戒
(D)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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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82), C(251), D(115), E(0) #150934

詳解 (共 4 筆)

#113884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懲戒責任則係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個人見解:國家賠償法應該是民法的特別法,尤其關於公務員責任的部份,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對公務員才有求償權,

所以雖然憲法規定公務員有民事責任,但在國賠法的規定下,似乎公務員負的仍是國賠責任,而非民事責任。

但憲法說了算,這一題還是要選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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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5
國賠是由國家代為賠償
公務員若有重大過失 國家再向公務員求償
故國賠非公務員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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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51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時,所應付的責任範圍:

1.懲戒 2.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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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5

想不通 有達人可以解答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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