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於一定目標政策之需要,對於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例如:依空氣污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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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何處才是歸途 大四下 (2019/04/02)
釋字426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係課國家以維護生活環境及自然生態之義務,防制空氣污染為上述義務中重要項目之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制定符合上開憲法意旨。依該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徵收一定之費用,俾經由此種付費制度,達成行為制約之功能,減少空氣中污染之程度;並以徵收所得之金錢,在環保主管機關之下成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供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用途。此項防制費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為特別公課,乃現代工業先進國家常用之工具。 |
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08)
●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43期 委員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林部長全: 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係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防制菸害、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性質上屬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而非稅捐範疇,宜由用款機關主政,行政院衛生署乃將其法源移列菸害防制法規範,同時修正徵收金額由現行每千支(或公斤)250 元,調高為每千支(或公斤)500 元,以期達到以價制量之防制菸害效果;另考量稽徵技術及人力等實務問題,菸品健康福利捐仍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 立法院公報 第95卷 第2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3.回歸健康捐係特別公課之法理 (1)健康福利捐係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與憲法第十九條一般捐...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