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 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本條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此一規定涉及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自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B)因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程序事項之規定,有較行政程序法更嚴格之程序規 定,故可以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C)此一規定僅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之實體規定仍有適用
(D)行政程序法為普通法,其他法律自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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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58), C(186), D(61), E(0) #311608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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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3 年 05 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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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此一規定僅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之實體規定仍有適用

行政程序法同時具有程序法及實體法之性質,所規範者,非僅行政程序,實包括有關行政行為實體規定。
本法雖名為「程序法」,觀其內容,除總則部分訂有行政機關及管轄、當事人及程序通則、迴避、程序開始、調查證據、閱覽卷宗、資料公開、期日期間、費用、聽證程序、送達等程序事宜外。
另亦有相當篇幅,針對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等實體事宜作一規範,顯與民、刑、行政訴訟法體例有別,實具備行政法總則規定之性質。
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闡明本法係規範「行政行為之程序」之法律。

本題此一規定僅排除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行為之實體規定仍有適用,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為行政程序法實體規定(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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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理與選項解析
  • 排除範圍僅限「程序規定」: 根據大法官與實務見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雖然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與憲法對人民權利保障的意旨,此條文僅排除行政程序法中「程序性」的規定(例如:陳述意見、聽證、法規命令預告等程序)。 [1]

  • 實體法理仍須遵守: 行政程序法中所規範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如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實體規定),在處理兩岸事務時依然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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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錯誤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兩岸事務並不等同於外交或軍事行為(我國法制上不將兩岸關係視為國與國的外交關係)。雖然其立法意旨與國家安全有關,但本條排除適用是獨立的特別規定,非直接歸類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的外交或軍事行為。

  • (B) 錯誤: 排除行政程序法的原因是因為兩岸事務具有特殊性、政治性並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而非因為兩岸條例本身有更嚴格的程序規定。 [1]

  • (D)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但這不能直接推論出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時可以完全無視行政程序法的「實體基本原則」,因此該選項的論述無法正確解釋本條排除實體或程序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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