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營化「委託」(delegation)途徑的手段?
(A)簽約外包
(B)抵用券
(C)清理結算
(D)財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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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3), C(1188), D(210), E(0) #229717
統計: A(19), B(73), C(1188), D(210), E(0) #229717
詳解 (共 4 筆)
#225918
民營化的概念最早為彼得‧杜拉(Peter Drucker)在1969年所著《斷續的年代》一書中所提出的概念;惟首次付諸實際行動則是1979年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對英國國營企業進行的改革。
民營化的意涵,根據薩維斯(Savas)的看法,係指「針對政府部門所擁有的資產及資產經營的相關活動,逐步降低政府的影響力,增加私人影響的一種過程。」一般而言,民營化的類型,可分為撤資、委託及替代三種方式進行,說明如下:
(一)撤資(Divestment):
政府將公營事業的資產,透過出售、無償移轉、清理結算等策略,移轉給民間。
(二)委託(Delegation):
政府委託民間部門從事部分或全部公共財貨的生產活動,並由政府負責監督。委託的方式包括:簽約外包、給予經營的特許權、財政補助、使用抵用券等。
(三)替代(Displacement):
人民認為政府所提供的生產或服務不能滿足其需求,遂以民間經營的方式,代替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產出之做法。
由於政府存在的目的,具有公共性之特質,因此政府機關所提供的服務,必須以人民福祉為優先,並非每一項業務,均可採行民營化的作法,像是攸關國家安全或對國家有重大影響的國防、軍事、外交業務,或是具有管制、仲裁等政府權力的業務,如:立法、司法裁判等業務,均不宜民營,否則將可能會損及公共利益。此外,民營化最為人所詬病的即在於當公共服務的供給發生問題時,可能不利於公共責任的追究,公部門與民間企業很有可能會互相推諉塞責,形成課責的困難,這些都是政府部門在採行民營化之前,必須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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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81
(C) 清理結算屬於撤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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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719
孫本初 新公共管理 五版 P425
張潤書 行政學 增訂四版 P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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