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公職、財產權、訴訟權比較特別,是憲法已經明訂,又經過大法官解釋而強化、釐清其細節。
譬如財產權,憲法第15條已經寫明「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是大法官解釋又特別闡明、演繹財產權的重要,像是在徵收、特別犧牲等等議題上就會不斷提到財產權的保障以及可容許的侵害範圍。
口訣「學新人大姻地,財政訴服。」(學新人的大陰ㄉㄧˋ,才正舒服。)我國憲法上制度性保障之内涵:1.學術自由(釋字 380)2.新聞自由(釋字 689)3.人身自由(釋字 384)4.大學自治(釋字563)5.婚姻與家庭(釋字 554、釋字620、釋字 696)6.地方自治(釋字 498、釋字553)7.財產權保障(釋字707)8.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釋字 461、釋字 613)9.訴訟救濟與審判獨立(釋字 605、釋字 483)10.服公職之權利(釋字605、釋字 483)
5 下列何者非憲法明文例示,但為司法院憲法解釋所承認之權利? (A)參政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