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 8年 15人 (中★★:★★8/...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憲法訴訟法第4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
5 下列何者非憲法法庭之成員? (A)司法院秘書長 (B)司法院院長 (C)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