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以臺北市教育政策立法的過程而言,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提案為立法過程的第一步
(B)市議會在收到教育法案時,應由秘書處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訂,列入報告事項
(C)教育法案在二讀會時,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
(D)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由出席議員提議並經過三分之二通過,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
行三讀
統計: A(32), B(68), C(54), D(166), E(0) #1717807
詳解 (共 4 筆)
B3摩友提供的資料是「立法院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A) 立法提案為立法過程的第一步
第 10 條(市法規案提出)
巿法規案之提出,應擬具條文並附理由書。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程序委員會應予退回補正。
(B) 市議會在收到教育法案時,應由秘書處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訂,列入報告事項
第 14 條(提案審查程序)
提案須先經程序委員會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報大會;必要時,主席得提出交議案逕送大會討論。
經程序委員會審查報請大會不予審議之提案,如有出席議員之提議,並有六人以上之附署或附議,經大會通過者,仍應成為議案予以審議。
第 19 條(議事日程編擬)
議事日程由議事組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訂;定期大會於開會十日前、臨時大會於開會三日前送達各議員及巿政府,其會議關係文件均應於開會三日前一併送達全體議員。每次會議議案目錄,應於開會一日前送達全體議員。
前項議事日程,應於開會時提報大會通過。
第一項送達期限,於緊急或臨時決定召開之臨時大會,不適用之。
(C) 教育法案在二讀會時,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
第 40 條(第二讀會)
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做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同意,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組織委員會審議,或撤銷之。但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提議。
(D)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由出席議員提議並經過三分之二通過,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 43 條(第三讀會)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經大會議決,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市法規案應逐條朗讀,預算案歲入部分應朗讀審議結論、歲出部分應依審查委員會類別朗讀審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