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之用詞定義,教保服務人員不包含下列那一項人員?
(A)園長
(B)教師
(C)副教保員
(D)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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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1), C(126), D(26), E(0) #1717809

詳解 (共 4 筆)

#265511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助理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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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159
nn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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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872
107.6.27修正公布全文 第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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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320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
(一)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三、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者。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A)教師(B)教保員助理教保員(D)
六、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指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及前二款以外,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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