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轄區發生了一輛自小客車撞擊多部摩托車,造成三死三傷,肇事車輛車前明顯受到重擊而受損,也造成安全氣囊開啟,車內三人均已下車。現場目擊證人指認的駕駛,與自稱是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不符,疑有頂罪情事,另證人稱當時有聞到酒味。你處理本案最優先事項為何?
(A)立即採集車內的證物,以利釐清肇事責任
(B)可能形成重大新聞事件,立即處理新聞
(C)立即查明當時在車內的相關人員身分,並進行酒測
(D)立即派人到醫院詢問被害人
統計: A(245), B(14), C(2631), D(60), E(0) #2017847
詳解 (共 3 筆)
先逕行逮捕現行犯
刑事案件應先救助傷患,再保全證據
對駕駛人進行酒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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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合法進入之場所,「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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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 (第 6 條) 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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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I.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