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員甲開警車追捕逃犯乙,乙倉惶開車逃離約 50 公尺,撞到丙開的車致其車輛損壞,事後丙知道是甲追逐乙才會造成乙撞到丙車,乃到派出所要向所長討公道,你是所長,應如何告訴丙最為適當?
(A)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也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
(B)會責請警員甲賠償其損害
(C)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國家補償
(D)乙才是直接加害人,所以其損害與警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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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6), B(16), C(313), D(254), E(0) #2017849
統計: A(2426), B(16), C(313), D(254), E(0) #2017849
詳解 (共 6 筆)
#4615724
V(A)向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也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補償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4
民法 第 184 條
(民事損害賠償)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後半段,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少、得免除其金額。
因為乙撞丙車,是因為乙的違法行為,員警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逮捕現行犯乙,
因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後半段,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少、得免除其金額。
法院得免除其「損失補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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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013
國賠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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