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你帶隊執行路檢勤務,對甲進行身分查證,甲不同意表明身分,並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你認為甲陳述無理由,並繼續執行身分查證;此時甲又強烈表示不服,並請求給予紀錄,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A)向甲再次說明其陳述無理由,並繼續執行身分查證,不需理會其任何之請求
(B)雖認為甲陳述無理由,但經其再次強力表示不服,為保障人權,立即停止執行身分查證
(C)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交甲收執,並繼續執行身分查證
(D)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交甲收執,且停止執行身分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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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 C(3175), D(54), E(0) #201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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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886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項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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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333
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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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5731

https://www.police.taichung.gov.tw/filedownload?file=decree/201903150828320.pdf&filedisplay=%E4%BF%AE%E6%AD%A3-%E5%9F%B7%E8%A1%8C%E5%B7%A1%E9%82%8F%E5%8B%A4%E5%8B%99%E4%B8%AD%E7%9B%A4%E6%9F%A5%E7%9B%A4%E6%AA%A2%E4%BA%BA%E8%BB%8A%E4%BD%9C%E6%A5%AD%E7%A8%8B%E5%BA%8F.pdf&flag=doc

 

 

(六)受盤查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1.  異議有理由:立即停止,當場放行;或更正執為。

2.  異議無理由繼續執行

3.  盤查人請求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1式3聯,第1聯由受盤查人收執、第2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3聯送上級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  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限於當場交付異議紀錄,不得事後交付異議紀錄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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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259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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