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你帶隊執行路檢勤務,對甲進行身分查證,甲不同意表明身分,並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你認為甲陳述無理由,並繼續執行身分查證;此時甲又強烈表示不服,並請求給予紀錄,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A)向甲再次說明其陳述無理由,並繼續執行身分查證,不需理會其任何之請求
(B)雖認為甲陳述無理由,但經其再次強力表示不服,為保障人權,立即停止執行身分查證
(C)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交甲收執,並繼續執行身分查證
(D)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交甲收執,且停止執行身分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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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 C(3175), D(54), E(0) #2017851
統計: A(25), B(13), C(3175), D(54), E(0) #2017851
詳解 (共 4 筆)
#4365731
(六)受盤查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1. 異議有理由:立即停止,當場放行;或更正執為。
2. 異議無理由:繼續執行。
3. 受盤查人請求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1式3聯,第1聯由受盤查人收執、第2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3聯送上級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始) 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限於當場交付異議紀錄,不得事後交付異議紀錄)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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