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
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如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A)依實際需要投保
(B)依管理委員會所訂保險金額
(C)依住戶決議投保金額
(D)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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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0), B(211), C(39), D(3068), E(0) #1019775
統計: A(530), B(211), C(39), D(3068), E(0) #1019775
詳解 (共 2 筆)
#525405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7 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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