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以契約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稱為下列何者?
(A)結合行為
(B)聯合行為
(C)獨占行為
(D)結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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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965), C(34), D(46), E(0) #39318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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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聯合行為

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

其他方式之合意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

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

行為,

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市場功能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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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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