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5 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98年5月12日 修法時,已隨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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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非選舉人之要件? (A)須年滿 2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