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事被告依憲法第16條訴訟權,得適時獲知包括卷內筆錄及其以外之卷宗、證物等全部內容 (B)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C)基於偵查不公開,法律得限制犯罪嫌疑人於偵查階段獲知卷證資訊 → 審判階段(D)卷證資訊獲知權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須視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案件內容、卷證安全、有無替代程 序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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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762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項前段規定: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統整)
釋字762
5 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