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上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得向土地所
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於何時為之?
(A)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B)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C)重劃公告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D)重劃公告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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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6), C(6), D(4), E(0) #1250517
統計: A(16), B(66), C(6), D(4), E(0) #1250517
詳解 (共 2 筆)
#1575420
第 63 條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
,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
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第 63-1 條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
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
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第 64 條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
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
,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
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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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632
平均地權條例 65條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
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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