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部分,課稅面積之最低標準為何?
(A)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B)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五分之一
(C)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四分之一
(D)不得少於全部面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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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 B(25), C(42), D(55), E(0) #1090086

詳解 (共 2 筆)

#1390885
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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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5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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