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A)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B)毗鄰公共設施用地之平均市價
(C)毗鄰商業區之平均市價
(D)毗鄰住宅區之平均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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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1), B(106), C(4), D(11), E(0) #1090083
統計: A(761), B(106), C(4), D(11), E(0) #1090083
詳解 (共 2 筆)
#1390879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 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 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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