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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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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那一選項正確?
(A)特別公課以一般國民為課徵對象
(B)特別公課之支出不受徵收目的之拘束
(C)特別公課收入原則上歸入公庫
(D)特別公課具有行為制約之功能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101 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9008
答案:
D
難度:
簡單
0.655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07/25)
(A)特別公課以一般國民為課徵對象==>節錄426理由書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B)特別公課之支出不受徵收目的之拘束==>節錄426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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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Tzung Hsien L
大一上 (2012/11/2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2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5月9日
解釋爭點
空污防制收費辦法之法源及徵收項目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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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42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5月9日
解釋爭點
空污防制收費辦法之法源及徵收項目違憲?
解釋文
空 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 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上開法條之授權規 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明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又已開徵部分之費率類別,既由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單位預算「空氣污染防 制基金」加以列明,編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與憲法尚無違背。有關機關對費率類別、支出項目等,如何為因地制宜之考量,仍須檢討 改進,逕以法律為必要之規範。至主管機關徵收費用之後,應妥為管理運用,俾符合立法所欲實現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不得悖離徵收之目的,乃屬當然。
空 氣污染防制法所防制者為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各類污染源,包括裝置於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及機動車輛排放污染物所形成之移動污染源,此觀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等相關條文甚明。上開收費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移動污染源之排放量所使用油(燃)料之數量徵收費用,與法律授權意旨無違,於憲法亦無牴觸。惟主 管機關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僅就油(燃)料徵收,而未及固定污染源所排放之其他污染物,顯已違背公課公平負擔之原則,有關機關應迅予檢討改進,併 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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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劉品君
高二下 (2013/03/29)
特別公課
係政府為達到經濟或行政領域之一定任務,對特定群體課徵額外之金錢負擔,而其
收入
以基金組織之方法,流向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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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那一選項正確? (A)特別公課以一般國民為課徵對象(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