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評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開標前不必成立評選委員會
(B)未列入之項目,仍可作為評選之參考
(C)評選委員可由代理人出席
(D)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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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9), C(12), D(310), E(0) #1808604
統計: A(3), B(19), C(12), D(310), E(0) #1808604
詳解 (共 5 筆)
#2966889
第 56 條
I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
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
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
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
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
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II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III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IV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4 條
I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條 .....不得代理,避免遲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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