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評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開標前不必成立評選委員會
(B)未列入之項目,仍可作為評選之參考
(C)評選委員可由代理人出席
(D)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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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9), C(12), D(310), E(0) #1808604

詳解 (共 5 筆)

#2876568
政府採購法 第56條 第3項:機關採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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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I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

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

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

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

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

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

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II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III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IV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4 條

I機關辦理評選,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條 .....不得代理,避免遲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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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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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657
第 56 條 I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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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條有修改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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