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多久內之期間為之?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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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3), B(627), C(69), D(76), E(0) #184592

詳解 (共 5 筆)

#361481
第 106 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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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782

第2項的3年應該有2種情形:

1.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的提起

第1項後段連結第2項可得知,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2個月可提起撤銷或課予訴訟,但不能超過訴願人收到決定書後3年

2.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遲誤

行訴法§91Ⅰ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1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Ⅲ遲誤不變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106條之起訴期間已逾3年者,亦同。


如果內容有錯誤,再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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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719
請問106條第一項的兩個月 和 第二項的三年  差在哪裡?? 不是都是訴訟的提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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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259
兩三個月真的好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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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38
兩個月三個月常常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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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3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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