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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關於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B)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C) 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D) 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102 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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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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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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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yula
小一上 (2014/01/16)
財政部核釋,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第四十二條(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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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97
國二下 (2015/10/25)
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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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J
國一下 (2020/02/15)
所得稅法66條之三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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