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未盡約定保護責任致成損失,其效果為何?
(A)保險人對該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B)保險人對該損失仍負賠償之責,但得扣除因此增加之保險費
(C)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該損失由保險人負擔之
(D)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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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8), C(11), D(28), E(0) #345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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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640
保險法 ㅤㅤ 第 98 條 要保人或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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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676
  • ⭕ (a) 正確: 條文已明確規定,一旦雙方在契約中約定了特定的保護責任(例如:倉庫必須裝設合格的自動灑水系統),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做到(未盡責任),進而直接導致保險標的物受損,保險公司依法即可主張免責,不予理賠。 
  • ❌ (b)、(c) 錯誤: 法規直接賦予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權利,並非仍須理賠再扣除保費,亦非由保險人負擔。
  • ❌ (d) 錯誤: 這是混淆了《[保險法]》第 82 條關於「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雙方均有終止契約權」的規定,與本條「未盡保護責任」的法律效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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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5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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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ㅤㅤ 第 98 條 1.要保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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