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最少應合法居留繼續幾年以上,始得申請歸化? 
(A)1年

(B)3年

(C)4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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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742), C(59), D(242), E(0) #718372

詳解 (共 3 筆)

#1592442

請注意!第四條已修正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 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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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948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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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825
國籍法第四條:配偶、家暴離婚未再婚,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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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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