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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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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之人員或 為必要之防衛處置。主管機關對於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至遲應於幾個月內為處分?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6 個月
海巡法規
-
104 年 - 104 一般警察、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2606
答案:
C
難度:
簡單
0.78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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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joyce818008
高一上 (2016/05/18)
(一)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 物品 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二)第一項所述之扣留之船舶 物品 或留置人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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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Ni Ni
高二上 (2021/05/16)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
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
三個月內
為下列之
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
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
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
者,依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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