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何種原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A)繼承
(B)贈與
(C) 設典
(D)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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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2166), C(432), D(255), E(0) #1712461
統計: A(262), B(2166), C(432), D(255), E(0) #1712461
詳解 (共 10 筆)
#4750435
契稅條例
第 12 條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
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
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
人申報納稅。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
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
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
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
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
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
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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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139
第 12 條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
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
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
人申報納稅。
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
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
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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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585
契稅16-5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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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996
契稅條例 第12條2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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