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張三出資新臺幣300萬元,無償為李四購置未上市公司股票,該股票之資產淨值為250萬元,另張三同時又出資700萬元,無償為李四購置土地一筆,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500萬元,請問本案之贈與總額為多少?
(A)750萬元
(B)800萬元
(C)950萬元
(D)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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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09), C(2), D(9), E(0) #253391

詳解 (共 4 筆)

#261760
第五條(視同贈與)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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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719

財產估價規定

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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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23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
,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
價:
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
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
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那答案不是應該是250萬+500萬=750萬

為什麼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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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47

懂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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