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審議法案之讀會制度說明,下列何者最正確? (A)二讀會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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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品 高三下 (2013/11/02)
第三十六條(第一讀會之程序)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者,得指定會務人員為之。議案於宣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討論決議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第三十七條(第二讀會之程序)第二讀會,對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會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作廣泛討論,並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決議, 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或撤銷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提議。 第三十八條(修正動議之提出與討論)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中提出之;書面提.....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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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ting su 國一上 (2016/12/05)
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http://www.tcc.gov.tw/cp.aspx?n=D49FB8C95D3D9604 第三十九條 (第一讀會)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名稱或標題宣付朗讀行之。 議案於宣讀名稱或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議決,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第四十條 (第二讀會)第二讀會,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先做廣泛討論。 第二讀會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同意,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組織委員會審議,或撤銷之。但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提議。 第四十三條 (第三讀會)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經大會議決,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市法規案應逐條朗讀,預算案歲入部分應朗讀審議結論、歲出部分應依審查委員會類別朗讀審議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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