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如有相對人住址誤寫之顯然錯誤時,處分機關應予以撤銷
(B)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處分機關應立即予以更正,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C)行政處分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如當事人未要求,無須補正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D)應以證書作成之行政處分而未給予證書者,該處分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2), B(237), C(206), D(6873), E(0) #389926

詳解 (共 7 筆)

#635608
(A)相對人住址誤寫之顯然錯誤→行程§101條:I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II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B)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處分機關應立即予以更正,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行程§111: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C)行政處分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如當事人未要求,無須補正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行程§114: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101
1
#868345
若未補正,該行政處分仍屬違法,可依法撤銷
33
0
#600145

另外題目在多做點

可能會有許多討論內容..

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14
0
#3293142
102 陳述意見原則: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
(共 1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830417
請問C選項怎麼樣改才是對的?如當事人未要求,即無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處分效力為何?
8
2
#570650
林同學建議你先把行程法跟訴願法~法條看過一次
5
5
#5473432
(A)更正
(B)無效
(C)補正,不補正得撤銷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