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公司九十二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一千萬元,購買..-阿摩線上測驗
2F try0806449 國一下 (2020/12/23)
我整理這部分超級長,如果怕遇到變化題再看,如果只是要短期記憶解類似題目,看Roy大大提供的解答就夠了: 又符號階層也確定,不能看得會很混亂,我的大小標順序是(都沒有空幾格,直接在第一行): 一、 (一) 1. (1) A. (A) 然後如果是「PS」裡面的大小標順序,我是直接從(1)開始,所以是: PS: (1) A. (A) -----------------------------------------------以下正文-------------------------------------------------------------------------
一、先看下面第22題: 謝先生九十二年度計有某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十五萬元,二年期公司債利息收入十萬元,短期票券收入四 萬元,獲分配八十七年度以前盈餘之股利十萬元... 查看完整內容 我整理這部分超級長,如果怕遇到變化題再看,如果只是要短期記憶解類似題目,看Roy大大提供的解答就夠了: 又符號階層也確定,不能看得會很混亂,我的大小標順序是(都沒有空幾格,直接在第一行): 一、 (一) 1. (1) A. (A) 然後如果是「PS」裡面的大小標順序,我是直接從(1)開始,所以是: PS: (1) A. (A) -----------------------------------------------以下正文-------------------------------------------------------------------------
一、先看下面第22題: 謝先生九十二年度計有某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十五萬元,二年期公司債利息收入十萬元,短期票券收入四 萬元,獲分配八十七年度以前盈餘之股利十萬元;則謝先生九十二年度可扣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80m (A)三十九萬元 (B)三十五萬元 (C)二十九萬元 (D)二十七萬元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94 年 - 94年地特五等稅務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16656 答案:D 難度: 適中 統計: A(3),B(9),C(8),D(30),E(0) #602173 ANS: 註:有「大概可以這樣想…」字句的「PS」,是我自己的記憶方式,不代表百分百真實,僅供參考,只要看相關內容的人可以直接查閱法條。
(一)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第17-3條: 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考點:「最多」「二十七萬元」)之所得有: 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 2.「屬於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 PS:大概因為「儲蓄有可以累積資本之優點」,所以「其利息」就可以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之「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之以下的「營利所得」之一: (1)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候 (2)於「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時 (3)於「送存集保公司」時 PS:以上三個時間點,大概可以這樣想: 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候,是「所有權」要「移轉了」;於「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時,「優惠」要「移轉了」;於「送存集保公司」時,「實際東西」要「移轉了」。 所以該給予享受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就在「當年」「適用」吧? PS:至於「為什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之「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之「營利所得」,可以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大概是因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諧音記憶:八七弟(八七年底),替他打氣。怎麼打氣,透過給予優惠的方式打氣)「緩課」之投資標的,有「其必須受保護之原因」(為促進公益?),所以進而其「營利所得」也可以享受一些「租稅優惠」,將「該部分營利所得」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又因為具備「公開發行並上市」(市場價格公開透明)、「記名」(可以確定是屬於何家戶的)、「股票」(於我國市場規模夠,價格亦比較公正)這些特性,所以「更可以」允許其「營利所得」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租稅優惠」。 (二)承(一),算是「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但「不包括」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所得」有: (1)「免稅」「郵政存簿儲金」「利息」: PS:大概可以這樣想:「都免稅了還想享受扣除額」? (2)「分離課稅」「短期票券利息、公債利息、公司債利息、金融債券利息、依照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受益證券之利息、依照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 PS:大概可以這樣想,「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是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之「標的」,而「分離課稅」之「資產」,本來就「沒有」包括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所以「不能」將該部分「資產產生」之「利息」計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思考:票券、債券類、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類的都是「分離課稅」,大概是因為這些投資標的「利息相對大」,所以想要「分開處理」?) (三)題目解析: 1.「某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十五萬元: 「是」。 2.「二年期公司債」「利息收入」十萬元: 「不是」。 3.「短期票券」「收入」四萬元: (考點)因為「短期票券」有些是「分離課稅」,有些不是。 所以這部份就視為「非分離課稅」。 4.「獲配八十七年度以前盈餘」之「股利」十萬元: 「是」。 5.綜上所述,15+4+10=29萬元,因為金額超過「二十七萬元」,所以僅能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二十七萬元」,答案選(D)。
二、本題: 某公司九十二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一千萬元,購買短期票券利息收入 十萬元,轉投資其他公司,獲分配股利(含可扣抵稅款)二百萬元;則該公司九十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額為:103+157m (A)一千萬元 (B)一千一十萬元 (C)一千二百萬元 (D)一千二百一十萬元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94 年 - 94年地特五等稅務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16656 答案:A 難度: 困難 統計: A(16),B(8),C(3),D(14),E(0) #602156 ANS:(超級大考點:VS上一題的「個人」) (一)有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所得」之規定,以下兩點都有提到: (大考點: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營利事業」部分,沒有討論到公債、公司債和金融債券) (但以下兩條文討論的內容,「當然不只」「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所得」)
1.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第17-3條」內容: 「個人」「該所得」「不可以」「計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考點:而VS下面的討論,這邊是已經「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了)。
2.(大考點!)「這一題」依照「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內容: 「營利事業」「短期票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所得」「看情況可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 (考點:「營利事業」上三項資產之利息所得,「早期」「分離課稅」,「民99/1/1後」「就源扣繳」) (考點:「個人」上三項資產之利息所得,「沒有」在「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都是全都是」「分離課稅」,所以也「不能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1)「所得稅法」「第十四條I 第四類」「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沒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A.情況一(早期): 「部分」不計入,不課稅;「部分」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稅款」(分離課稅),就課稅嚕。 PS:「不計入」就是「有可能」「看情況打稅,要打稅就靠「分離課稅」」。 B.情況二(民99/1/1後): 計入,要課稅(指的是「就源扣繳」)。 指得是「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的「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 (2)「獲配利息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的「受益證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利息所得」:計入,要課稅(指的是「就源扣繳」)。
PS:(超級大考點!!:之所以「短期票券、受益證券和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所得」,在民99年後都要「直接」「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要課稅)了: 大概因為國家軟硬體設備進步不少,很多票券和證券的「平台」和「政府」「平台」都有連線完畢,所以就不急著「馬上」用「分離課稅」的方式課稅,而是可以先扣繳然後等一陣子再申報,拖長長久久也沒關係,還可以順便祝福「中華民國長長久久」,所以才從「民國99/1/1」開始算; 而之所以是鎖定「短期票券、受益證券和資產基礎證券(沒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大概是因為「短期債券、受益證券和資產基礎證券」,不像「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都已經和「政府平台」之間建立「聯繫」(「公債」就是政府自己的;而「公司債」和「金融債券」因為行之有年,所以早就已建立平台聯繫),所以「民國九十九年」才開始「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標的(才開始「就源扣繳」的標的),才特別選了這三樣。
PS:(思考)以上(1)B.以及(2)之「計入」,之所以判斷是「就源扣繳」的原因,是依據以下「函釋」: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384/8910038289833775305 「邇來外界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並不相同,經洽詢相關公會意見,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均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該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並自發布日生效。」 同時具備「扣繳」及「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以「境內營利事業」投資「以下」商品之課稅方式,為「要計入(要課稅),就源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考點:相較於「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此函釋」「多提到了」「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認為就該部分,「境內營利事業」也「要計入(要課稅),就源扣繳」。 (3)「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 「部分」不計入,不課稅。「部分」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稅款」(分離課稅)的。 PS:(比較)(考點) (1)「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 (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境內(國內)」「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不課稅!!!」 (大概是為了鼓勵國內各企業彼此投資,共同成長?) (2)回到「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之所以「部分」「要打稅(分離課稅)」,大概是因為「其畢竟是外人」吧。 PS:而如果「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相關盈餘或股利」要課稅,之所以是透過「分離課稅」打稅,其原因,大概是因為「其總機構就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所以用「就源扣繳」方式,讓他必須再跑來申報,很煩人,所以才不那樣做」。 PS:「不計入」「(考點)就是」「不打稅」。
3.考題解析: (1)「購買短期票券利息收入十萬元」: 題目中沒有提及是「發票日」「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的,也沒有提及是「依所得稅第八十八條扣繳稅款」,所以是「不計入(不課稅)」的「利息收入」。 (2)「轉投資其他公司獲分配股利(含可扣抵稅款)二百萬元」: 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此項「股利」「不計入(不課稅)」。 (大概可以想,國內企業投資國內企業,可以互相提供資金,彼此幫助成長,是好事,所以該部分收益就不予以課稅了)
PS:所得稅法第 24 條部分條文 …… ……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BY自己:但會另外「分離課稅」??就是不課稅了)。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 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 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PS:法條當講到「除…」,指得是「除…」之「內容」,是「相反的另一情況」。例如:例如「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主要句子是表示「不計入,不課稅」,所以「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是「會計入會課稅(但這邊課稅是透過「分離課稅」)」(可是「分離課稅」「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啊…)。 PS:(超級大考點!!!:就源扣繳VS分離課稅) (1)相同點:都要「扣繳」二字。 (2)相異點: A.「就源扣繳」: (A)因為「扣繳稅款」可以「扣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所以「會」「申報」「綜合所得總額」。 (B)(考點: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就「免」「申報」啦,扣繳完就完稅了,因此比較像是分離課稅。 B.「分離課稅」: (A)自成一格,「不用」「再」「申報」「綜合所得總額」。 (B)自己適用一個單獨稅率,由「所得給付人」「扣繳」(就繳完稅啦~)。) (3)舉例: A.「就源扣繳」: 「繳納租金」:承租人要「扣繳」「10%」。(現實中房東都逃漏稅啦!) B.「分離課稅」: (A)「政府舉辦「獎券(EX統一發票或彩券)」中獎獎金」:扣繳20%。 (B)「告發或檢舉獎金」:扣繳20%。 PS: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384/8910038289833775305 (1)「國內營利事業」的「短期票券、XX債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所得」,(考點)其「扣繳所得」有「就源扣繳」、也有「分離課稅??」: 以上是由以下思考而得「…財政部說明,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之作業成本,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即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 (2)「扣繳所得」: 「不管」「是不是」「就源扣繳」,「只要是」「扣繳所得(來自就源扣繳或分離課稅)」,(舊函釋下)「都有可能」「免予扣繳」: 以上是由以下思考而得 「…財政部說明,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之作業成本,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即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 「…邇來外界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 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 營利事業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並不相同,經洽詢相關公會意見,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均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該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並自發布日生效。」 (3)「國內營利事業」的「短期票券、XX債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利息所得」,(新函釋下)就算是「扣繳所得(來自於「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就源扣繳」)」,(考點)「也不行」「小額(二千元NTD以下)」「免予扣繳」: (為了讓「國內營利事業」和「境內個人」「公平」。財政學上,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不要產生超額負擔吧!)。 |
5 某公司九十二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之純益額為一千萬元,購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