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無人承認之繼承,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報明債權,是否仍可行使其權利?
(A)完全不得行使
(B)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C)僅得就賸餘遺產之半數行使
(D)仍得就全部遺產行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0), B(1114), C(26), D(119), E(0) #404407
統計: A(160), B(1114), C(26), D(119), E(0) #404407
詳解 (共 4 筆)
#589300
| 第 1181 條 |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 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 |
| 第 1182 條 |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
| 第 1183 條 |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酌定之。 | |
| 第 1184 條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 |
| 第 1185 條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
27
3
#589301
| 第 1179 條 |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 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
14
0
#659014
1182
11
1
#624332
| 第 1178 條 |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 |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