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3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外國人涉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團體協助或提供必要之資料。被請求之機關、團體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於執行完畢或其他理由釋放者,應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
5 無戶籍國民受拘禁於矯正機關者,釋放時,矯正機關應通知下列那一機關執行強制出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