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營利事業之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必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①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分支機構之融資所取得之利息 ②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轉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淨 額 ③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④出售上市股票之所得
(A)①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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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5), C(190), D(47), E(0) #683084

詳解 (共 1 筆)

#1142127
①所得稅法第4條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
②所得稅法第42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③所得稅法第4條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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