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我個人認為:
第一個:超過,依中文意思,應該是沒有「包含」
第二個:民法第 477 條,關於消費借貸: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週年利率的算法,是週年末結算利率,而本契約是提前先收,但是實際上,到了週年末時,就差了一個利率,而且還提前收兩年份。這樣隨隨便便都是超過20%了。
借款時 貸與人能否先行預扣利息?
...
③民法第 205 條規定為強制規定,因此約定年利率若超過民法第 205 條 之限制,其間之約定無效
110.01.20 修正後,③為正確
參考法條:
本法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05 條(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舊)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110.01.20 修正)
5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約定 2 年後返還,約定年利息年利率為 20%,並..-阿摩線上測驗